輻照飼料衛生標準
文章欄目:技術標準 加入時間:2005/9/22 14:40:16 點擊數:1770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輻照飼料衛生標準的術語、定義和符號、輻照工藝、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運輸、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利用60Coγ-射線或電子束對SPF動物飼料輻照殺菌、防霉。其它飼料類及其加工制品也可參照使用。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6435 飼料中水分的測定方法
GB/T 12311—1990 感官分析方法 三點檢驗
GB 13078—2001 飼料衛生標準
GB/T 13091—2002 飼料中沙門氏菌的檢測方法
GB/T 13092—1991 飼料中霉菌的檢驗方法
GB/T 13093—1991 飼料中細菌總數的測定方法
GB 16334—1996 γ輻照裝置食品加工實用劑量學導則
GB/T 18524—2001 食品輻照通用技術要求
JJG 591—1989 γ射線輻射源(輻射加工用)檢定規程
3 術語、定義和符號
3.1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1
最低有效劑量 minimum effective dose
在飼料輻照時,為達到某種輻照目的所需的最低劑量,即工藝劑量的下限值。本標準中指達到飼料輻照殺菌目的的最低劑量。
3.1.2
最高耐受劑量 maximum tolerance dose
在飼料輻照時,不會對飼料的品質和功能特性產生危害的最高劑量,即工藝劑量的上限值。
3.1.3
輻照工藝劑量 irradiation processing dose
在飼料輻照中為了達到預期的工藝目的所需的吸收劑量范圍,其下限值應大于最低有效劑量,上限值應小于最高耐受劑量。
3.2 符號
下列符號適用于本標準。
SPF:Specific Pathogen Free。
4 輻照工藝
4.1 輻照工藝劑量
飼料輻照滅菌的最低有效劑量為15.0kGy,最高耐受劑量為25.0kGy。
4.2 照射要求
照射應均勻,劑量應準確。輻照場空間分布的不均勻度應不大于1.5,吸收劑量分布的不均勻度不大于2.0,應符合JJG 591—1989的規定。
5 要求
5.1 輻照前指標
5.1.1 感官指標
需輻照處理的飼料,在輻照前應具有正常飼料的色澤、氣味和滋味,新鮮、無雜質、無霉變,無發酵、無蟲蛀及鼠咬、無腐敗變質。
5.1.2 水分含量
飼料的水分含量應不大于15%。
5.1.3 微生物指標
5.1.3.1 菌落總數
飼料的菌落總數應不大于5×106cfu/g。
5.1.3.2 霉菌
飼料的霉菌應不大于4×104cfu/g。
5.1.3.3 沙門氏菌
飼料的沙門氏菌不得檢出。
5.1.4 包裝
包裝應選用耐輻照、不易破損、不污染環境的材料密封包裝,每箱(袋)凈重應不大于25kg。應符合GB/T 18524—2001中第8章和附錄B的規定。
5.1.5 檢測
輻照前應對被輻照飼料5.1.1~5.1.3的相應指標進行檢測,檢測方法按照本標準6.1~6.3的規定進行。
5.2 輻照后指標
5.2.1 感官指標
輻照后的飼料感官指標應與輻照前一致。
5.2.2 水分含量
輻照后飼料的水分含量應與輻照前飼料的水分含量相同。
5.2.3 微生物指標
飼料輻照后應進行微生物檢測并留樣備查。輻照后SPF動物飼料的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1規定,其它飼料類及其加工制品的微生物指標應符合GB 13078的規定。
表1 輻照后SPF動物飼料微生物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菌落總數,cfu/g |
不得檢出 |
霉菌數,cfu/g |
不得檢出 |
沙門氏菌 |
不得檢出 |
6 試驗方法
6.1 感官指標
感官按GB/T 12311規定進行,其內容依照相應的未輻照產品的標準執行。各取輻照與未輻照飼料一袋(包),分別放在白色磁盤中,在良好的自然光線下,采用目測、手檢、鼻嗅等方法操作,觀察其色澤、形態,嗅其氣味。
6.2 水分含量
按GB/T 6435的規定執行。
6.3 微生物指標檢驗
6.3.1 菌落總數
按GB/T 13093的規定執行。
6.3.2 霉菌
按GB/T 13092的規定執行。
6.3.3 沙門氏菌
按GB/T 13091的規定執行。
6.4 輻照劑量檢測
按GB/T 18524—2001中附錄A和GB 16334中附錄B的規定執行。
7 檢驗規則
7.1 組批
以待輻照的同一批次飼料作為一個檢驗批次。
7.2 抽樣
7.2.1 抽樣方法
對每一批次已知最大和最小劑量點的輻照產品,在最大和最小劑量點處分別進行抽樣;無法滿足上述條件時,則在該批產品堆放的不同部位處隨機進行抽樣檢驗。
用于微生物檢驗的樣品應在無菌條件下進行抽樣,并將抽取的樣品存放于無菌的容器中。凡取過樣的產品必須留存,不能作為輻照產品使用。
7.2.2 抽樣數量
每批抽取樣品的總量按照要求的檢驗項目所需樣品數量的三倍進行,每箱(袋)取樣不少于200g。
7.2.3 復檢
經檢驗某項指標不符合其相應產品衛生標準規定的要求時,可在同批樣品中加倍抽樣進行復檢。
7.3 判定規則
當全部試樣微生物指標符合本標準對該產品衛生質量的各項要求時,則該產品為合格產品。若有部分檢驗項目不合格,則需對該產品進行第二次抽樣復檢,如復檢合格,該產品仍可判為合格。復檢后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相應指標限值時,則判定為不合格產品。對于不合格產品應作再輻照加工處理。
按GB/T 18524—2001中的第7章規定,產品允許重復照射,但總的累積吸收劑量不應超過25.0kGy。
8 運輸、貯存
8.1 運輸
輻照后的飼料在裝卸和運輸過程中,應防潮、防高溫、防止內外包裝破損,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8.2 貯存
輻照后的飼料應貯存在干燥、通風、清潔、衛生的倉庫中,嚴禁受潮,防止蟲蛀及鼠咬,防止交叉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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